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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势下如何合理规划与布局宗教活动场所
     
    [ 作者: 江国强   来自:中国民族报   已阅:4283   时间:2015-10-29   录入:wangwencui


    2015年10月29日    佛学研究网

        在我国,宗教活动场所一般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宗教活动场所在信教群众的社会生活和心目中具有重要的位置。随着当前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无论是老城镇的扩展与拆迁改造,还是新城镇建设与农村社区化改造,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拆建、搬迁重建等问题难以避免。与此同时,在法治化的大环境下,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不断提高,包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内的公民法制观念、主体意识及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在这种新形势下,围绕宗教场所布局,必然发生相关方面的权益博弈和应对问题,处置不当甚至会导致相关方权益矛盾冲突,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宗教活动场所布局方面主要存在4个方面的弊病:

      以非宗教因素考虑宗教场所布局问题。表现在:有的地方大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地方扬名”,把建设宗教场所当成建设旅游景区、发展旅游事业的基础性工作,而不是从信教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考虑和谋划场所建设布局问题;有的在恢复重建宗教场所过程中,热衷于打造地标性建筑,建设特色景点,片面追求宗教场所形式上的新、规模上的大、装饰上的奢华,既增加了信教群众的负担,也使发生各种管理乱象的风险陡然增加;有的地方把有宗教场所建设指标作为招商引资的“优势条件”,把配套修建宗教场所作为项目落地的“优惠措施”,造成场所布局和建设的随意性,无法有效发挥宗教场所本来的宗教作用。

      相关部门在面对场所布局问题时,政策不明、底子不清、应对不力。有的地方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房产所有权归属、建设用地类型等方面的政策不了解,对当地信教群众人数及其宗教需求,原有场所历史沿革及基本情况等基础信息掌握不全,遇到工作波折和“麻烦”时才想起来,才去学习政策、了解情况;有的对宗教场所的特殊性及其法律确权等方面的困难问题认识不足、预估不准、应对不力,导致遇到相关问题时,处置办法不多、工作忙乱、效果甚微。

      相关方面和个人存在投机心理。有的地方借助政府城镇建设占用宗教场所土地、需要对场所进行拆搬迁等“有利时机”,产生“讹一把”的想法,以至于违背市场规律,漫天要价,试图攫取不切实际的利益;有的甚至利用宗教活动场所拆搬迁谋取私利,加剧了相关方面的冲突对立和工作的复杂程度,给有关问题的解决增加了阻碍。

      侵权行为和不合理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登记或确认手续,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对这些场所进行拆迁、重新安置时,就会出现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个别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正是利用当前宗教场所在土地、房产等方面权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等薄弱点,在场所拆搬迁中极力压低拆迁补偿费用,以达到少花钱的目的,从而实际上侵犯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相反,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在处置场所拆搬迁等工作中,花钱买进度、买稳定,满足了一些不合理要求,造成了不好的示范效应。

      另外,有的临时租赁型场所在拆搬迁中,因补偿收益方面引发矛盾纠纷,宗教场所只拆迁不安置、拆迁后不能及时安置、甚至拆迁后不顾宗教界的意见和意愿强行安置等其他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宗教场所布局中这些弊病和问题,损害了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宗教界的根本利益,极易引发场所“被承包”、企业占庙经营、宗教场所内“私人会所”等乱象和各种矛盾纠纷。有的解决起来难度较大,久拖不决,往往引发信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影响和谐稳定。

      针对这些弊病,笔者提出3点建议:

      在法律政策层面,要对宗教场所有关方面作出合理规定。包括尽快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通过修改《宗教事务条例》等方式,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关系作出规定,抓紧落实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证等确权手续。如200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宗教用地划入“特殊用地”类,明确了宗教自用地为行政划拨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精神,可以规范宗教设施的建设,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总体规划布局和建设,减少违法用地,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需要,促进宗教健康发展。

      在相关工作层面,对宗教场所要进行合理规划。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的城建、规划、拆迁和安置等部门,要坚持调研摸底先行,在宗教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提前摸清包括当地的宗教历史、信教群众数量与分布及其宗教需求等情况,提前谋划,未雨绸缪,把宗教活动场所纳入整体建设规划。要坚持注重听取各方意见,在处理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布局问题时,广泛征求宗教界等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建议,进行必要的论证和充分的协商,确保事前形成各方认可、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政府宗教部门要依法审批拟申请恢复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把场所建设的各项要件审核好、考察准,包括宗教场所历史、信教群众情况、可行性报告,确保场所建设确有需要,满足信教群众需求。同时,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乱建宗教场所专项整治活动,推动相关问题的整肃,确保取得整改实效。

      在思想认识层面,要引导各方形成合理预期。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理解“宗教无小事”的深刻含义,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公共服务性质,充分考虑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和敏感心理,既尊重历史、又照顾现实,既考虑眼下、又着眼未来,既坚持依法办事、又灵活协调,认真、慎重、仔细地对待城镇化进程中遇到的宗教活动场所布局问题,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好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包括党委统战、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等相关方面要提前介入,发挥宗教界代表人士的积极作用,引导宗教界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支持国家和当地社会的城镇化发展,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律办事,确保各方形成合理预期,各项工作措施严格有序。在此基础上,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协调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问题,多做化解问题、温暖人心的事情,赢取宗教界的配合和支持,使各方相互理解,形成良性互动。(信息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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